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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注明劳动的离职原因或者评价劳动者吗?)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今晚本来不打算写了,但是突然没想到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可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这个文件对于大伙儿都不陌生,目前来说,比较正规的企业都会要求新入职的职工提交上一个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则是证明与前东家已经正式分手,这样新单位就可以安心的用人了,毕竟有关于录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承担责任的规定,二则是做一个职业背景的确认,防止员工伪造履历。
但是,如果原来的单位为员工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了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的话,显然对于员工的职业规划会有影响。说实话,在与劳动者协商的时候,我也曾经跟一定年龄一定级别的劳动者说过,如果你要是同意调解方案的话,我会跟单位沟通给你的离职证明中给写明对你在在职期间工作成绩的评价为优秀,你拿着光鲜的离职证明继续去新单位圈钱,但是如果你要是执意与单位继续纠缠,单位也许会在你的离职证明给载明你伪造履历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真的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给写明了一些对职工不利的内容,劳动者有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出具一份新的离职证明?
1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双方分歧很大,劳动者可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不是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合同法五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尽的的法定义务,所以这个问题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且广东、浙江、山东的一些地区法院的法律文书显示受理过该类型争议。
2其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些什么内容?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重新出具?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的内容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这几项内容是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缺少其中的必备内容或者其中的内容不精确地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像前面所说的那样给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中增加了点内容,劳动者可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
广东地区与浙江地区的一些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果超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载明的内容的话,会给劳动者就业造成影响,所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内容范围内,不应当再载明其他内容,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出具新的证明。
但是这种观点被许多法律人质疑。原因有以下几点,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应当”,应有之义是这些内容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载明其他内容。2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申领失业金的必备文件之一,如果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载明离职原因,怎么证明劳动者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也就是由于非劳动者主观原因造成劳动关系解除呢?
3劳动者签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不是代表对于证明内容的认可?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动者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发现载明的离职原因是自己不认可的,那么签收行为是不是代表着认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呢?
显然不是的。
首先,更多的情况下,劳动者签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签收的邮件,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并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载明的内容。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其认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负有证明合理合法的义务。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看到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这种时候争议也许会大点。但是总体来说,双方有争议的时候,还是要综合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真实原因来确定。比如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载明了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及依据规章制度解除的合法性的话,劳动者的签字并不能成为事实存在和依据规章制度合法的正当理由。

4目前来说,劳动者要求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裁判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些法院的判决往往是x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那么这种判决项目是不是明确呢?万一用人单位重新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的内容还是不合适呢?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劳动者说,载明离职原因不对,好的嘛,用人单位重新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劳动者曾经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重新出具的字眼,这样合适不合适?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也不能说用人单位没有履行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判决内容,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审查判决书后,估计也很难说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生效判决。
但是我梳理的十几份判决书中大部分都是这种判决方式,只有一个差强人意,还是这样写的“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内容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其实,有远大职业规划和职业追求的劳动者尽量还是不要与用人单位搞得太僵,即便争取利益,也要见好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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