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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峰谷平电价与时间 电费峰谷平电价与时间江苏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198号),2023年7月1日起执行。那么现在夏季安徽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政策有哪些优化调整?

变化一:

优化7、8月份100千伏安

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

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

峰谷分时电价是指将一天24个小时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实行不同的电价水平。

2023年7月1日起,每年7、8月期间,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每天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24:00;低谷时段调整为0:00-9:00;9:00-16:00为平段。其他月份峰谷时段保持不变,即每天高峰时段为9:00-12:00、17:00-22: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8:00,其余时间为平段。

7、8月份,每日峰段8小时、平段7小时、谷段9小时不变,但峰平谷时段配置更有连续性,更有利于用户连续生产需要与生产班次调整。

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范围不变。即:平段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用)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用后,低谷电价下浮58.8%,每年季节性高峰期间(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1%。

变化二:

调整季节性

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

1.触发条件:2023年7月1日起,季节性尖峰电价执行触发温度范围调整为在日顶尖气温≥35℃或日超低气温≤-3℃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

2.执行对象: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

3.执行要求:尖峰电价要求仍按0.072元/千瓦时执行。

4.用途:尖峰电价收入所有用于对参加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

简单的说,某一天央视一套晚上天气预报发布的第二天合肥顶尖气温≥35℃或超低气温≤-3℃,那么第二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7、8月份高峰时段16:00-24:00或其他月份高峰时段9:00-12:00、17:00-22:00,执行的电价在原来电价基础上上浮0.072元。

扩大季节性尖峰电价执行触发温度范围,更加符合我省夏天与冬天用电特性,意在引导工商业用户主动节约用电、合理错峰避峰,科学安排生产班次,合理控制用电成本。

变化三:

持续开展应急跨省购电预告

为保障用户知情权与用电需求,2023年7月1日起因应急跨省购电产生的损益,守则上按照“月预告、周修正”方法发布。(注:在极端高温或严寒天气以及突发性自然灾害时期,为保障居民、农业、工商业电力供应,确需从省外应急购电的,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

月末3日前公开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公示次月应急购电预计损益要求,次月内根据工商业用电量与应急购电实际情况,每7天滚动修正一次并进行公示,次月结束后公示上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最终结算要求。广大电力用户可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查询。

以下是6月27日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公开的7月份应急购电预计损益要求:

此次工商业用户电价政策优化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用户积极参加削峰填谷、合理安排用电,既有利于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也有利于维护迎峰度夏(冬)全社会能源保供工作平稳有序。

提议各类工商业公司根据全新电价政策做好生产用电安排。同时,提议7-8月份多关注天气预报,夏天用电高峰期尽量减少在高峰时段(16:00-24:00)用电,主动实现错避峰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