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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业文章 | 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否可以适用等同原则?)

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

封闭式权利要求意味着专利权人明确地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因此,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将专利权人明确排除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重新纳入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根据该原则,专利保护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记载,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对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替代同样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那么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否可以适用等同原则呢?在胡小泉与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山东特利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原告胡小泉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一项封闭式权利要求,其记载了“一种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其特征是:由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组成,二者的重量比为100毫克比32毫克。”(判决书原文请回复“胡小泉”)
该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中除了100:32配比的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之外,还添加了辅料碳酸氢钠和精氨酸。
本案再审阶段,胡小泉称被诉侵权产品添加了无关紧要的辅料,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
对于胡小泉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根据相关规定,所谓等同,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应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而不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整体等同;同时,等同原则的适用不允许忽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任何技术特征。”
“之所以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发展出等同原则,是考虑到事实上不可能要求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能够预见到侵权者以后可能采取的所有侵权方式,因此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度扩展,将仅仅针对专利技术方案作出非实质性变动的情况认定为构成侵权,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专利制度的作用。然而,在权利要求中采用“由……组成”的封闭式表达方式,本身意味着专利权人通过其撰写,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确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其本身使用的措词已经将三磷酸腺苷二钠和氯化镁之外的组分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如果通过等同原则,将专利权人明确排除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重新纳入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2构成整体等同,既不符合适用等同原则的基本目的,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有关技术特征等同的规定。因此,对于胡小泉关于等同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观点可见,封闭式权利要求意味着专利权人明确地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因此,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将专利权人明确排除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重新纳入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观点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护专利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秉持平衡的态度。

上周介绍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不少朋友对机器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以构成作品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下周二我们再继续聊聊这个话题,到时见。
供稿:刘强
编辑:郭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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