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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通知书(隔离完返岗复工,却收到一纸《离职通知书》!这些法律规定帮你“保饭碗”!)

自动离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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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内“新冠肺炎”趋于平稳
很多人已经陆续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上
但温江区的小王却因复工产生了新的烦恼。
今天关注一起疫情期间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复工路上的烦心事 来自998法治大讲堂 00:00 04:58
王华是温江区某印刷厂的工人,春节过后随着疫情趋于平稳,王华和妻子从河南老家返回了成都家中,并配合社区开始了14天的隔离生活。就在他居家隔离的第2天,微信工作群中下发了一则通知。
工作群(167)
张主管
厂里已经办好了复产审批手续,要求所有员工在下周一报到上班,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同事小刘
收到
同事小李
收到

王华心急如焚,他赶紧拿出手机拨通了人事主管张力的电话,向张力告知了自己面临的特殊情况,谁知张力竟称,王华从外地返回,万一不慎感染了病毒,大家担心被传染。王华一再表示,自己所在的地区疫情管控十分严格,自己返回后也在进行居家隔离,并积极配合社区报告健康状况。但张力却表示,这样的情况下建议王华还是不要返岗了,但因为不能按时上班,还是要当作旷工处理。双方没有争论出一个结果,只好挂断电话。
两周后,隔离期满的王华第一时间赶回工作单位,但却在车间门口被保安拦了下来,人事主管张力过来递给了王华一张《解职通知书》,称王华因旷工超过5天,按照厂里的纪律和劳动合同约定,已经自动离职了。
王华看着手中的通知书,一时间不知何去何从,在朋友的指导下,他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印刷厂解除了与王华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应向王华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印刷厂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工作纪律和劳动合同均明确约定了旷工超过5日即视为劳动者自动离职,不应支付任何赔偿,为什么自己就败诉了。于是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在成都中院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在二审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印刷厂认识到了自身管理存在的不足,并为自己简单粗暴解除劳动关系向王华赔礼道歉,王华拿到了赔偿款的同时也通过线上招聘会,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黄小华

成都市人社局 副处长张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齐佳伟(左)
成都市总工会工作人员 戴占军(右)
 
在复工复产的号召下
越来越多的企业恢复了生产
但受到疫情的冲击
劳企双方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急剧增加
劳动关系矛盾也逐步凸显

01

案例中,印刷厂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本案中,按照防疫要求王华应当居家隔离14天,自然无法按照通知返岗工作。“复工复产,防疫为先”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处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也要顺延至其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紧急措施结束。
另外,印刷厂之所以坚持解除与王华劳动关系,就是因为公司老板李总和个别员工,担心王华有携带病毒的危险。这就是属于用工歧视,印刷厂这样做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被认定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在复工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支付赔偿金,这也是王华得以胜诉的原因。
02

哪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会被认为是违法呢?
案例中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了与王华的劳动关系,看起来有理有据,但该条规定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条款,属于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一般是以劳动者有严重过失为前提。但疫情期间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到岗,是不存在主观过失的,就不能触发法定解除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
再有就是在复工复产的过程中,个别企业拒绝“自严重疫区返回”或系“新冠肺炎”已确诊经痊愈的职工返岗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因此,经过治疗已被确诊治愈自疫区返回身体健康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就属于用工歧视,更不能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如果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可能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赶业绩,仓促复工、野蛮作业,如果用人单位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或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索经济补偿金。
03

 此次疫情给全市企业和职工造成了哪些影响?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为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推迟复工等积极的防控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急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也逐步凸显,简要来说,疫情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经营困难对劳动关系的冲击。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很多困难,特别是对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尤为突出,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就会采取裁员、降薪等措施加以应对,如果没有妥善协商,就会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产生劳企纠纷。
2、疫情对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影响。大部分企业受到防控管控措施导致复工困难,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难度加大,员工无法返岗自然会影响工资待遇,劳企双方都将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
3、被隔离职工权益的维护。我们既要保障治疗或隔离的员工现期权益不受侵害也要保障在未来的企业招聘过程中,已康复的职工不受歧视,这是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
可以预见,在企业陆续复工复产的同时,全市将会面临着一个劳动关系纠纷的高发期。因此,需要政府、企业和职工共同凝聚力量应对,努力搭建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平台,争取能够妥善解决好特殊时期的劳动纠纷难题,保住了企业,保住了岗位,才能稳定就业,才有稳定可观收入。
 

04

成都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应对?
为了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根据成都市委的统一部署,在市委政法委的统筹安排下成都市法院与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总工会于2020年4月1日起,联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稳就业”专项行动。从各自职能角度出发,梳理出劳资纠纷的重点领域,制定了解决纠纷预案。积极整合了各方现有的平台和资源,建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加强了工会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实现了全市范围内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格局。
具体的措施也有很多:就比如说市人社局发行了疫情期间热点问题问答手册、实施了例如社保申报延期办理业务、企业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申报补缴社保费用不加收滞纳金等一系列便民措施;成都市总工会则利用“成都职工”APP平台和其他媒介,从线上、线下向职工群体宣讲政策促就业,积极推广网上招聘平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治七进”活动;成都市中院在疫情期间加强了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发布了《劳动争议白皮书》和《案例指导与研究劳动争议专题增刊》,并调集资深法官成立了专业审判团队,保障涉疫情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快速优质的处理解决。我们多家单位凝心聚力、携手并肩、共同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复工复产得以平稳推进。

05

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这些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降低用工成本,渡过难关?
首先,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岗位,选择劳务派遣;对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岗位选择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用工方式,也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制度。
也可以本着相互支持理解,共渡难关的目的,为了保企业、保岗位、稳就业、促发展,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成都市援企稳岗相关政策。

06

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能否综合调剂使用年度休息日来更好地助力复工复产?
目前法律没有针对综合调剂安排休息日加以限制。也就是说,企业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调剂安排休息日。即部分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采取“先补休、后补工”的稳岗办法,也就是安排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前“补休”下半年的部分休息日,而职工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后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周增加一天工作日用以“补工”,将全年休息日调剂使用。

最高法4月20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ND下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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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日17:10-18:00
《998法治大讲堂》播出
《“闺蜜”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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